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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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6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C6幢1011。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何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瑶,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怡鑫,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嵊州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上高村。




法定代表人:周用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嵊州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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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