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财保68号
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邱川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系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3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倪圣翔,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附48号商服用房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