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财保201号
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92771449。
法定代表人邱川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719513。
法定代表人倪圣翔,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联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保22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致恺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人价值3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