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2民初2834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佳,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779K。
法定代表人: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佳、被告富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经被告的木工班组长刘云华介绍到潼州府第工地上班,该工地由被告承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180元/天计算,在木工组从事杂工。2021年9月27日3时许,原告在该工地做工过程中,不慎从钢架上摔下来受伤,当场昏迷。刘云华、何顺全等人将原告送至潼南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治疗期间刘云华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也未申请工伤,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原告造成了重大伤害及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富天建筑公司辩称,案涉工地土建系被告承建,被告于2020年11月将工程的模板劳务发包给郑家国的劳务公司,原告经郑家国聘请的班组长刘云华介绍到工地木工班组从事杂工,原告受伤系其饮酒后在工地不慎摔倒所致,原告用工主体系郑家国的劳务公司,原、被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考勤表、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建筑劳务承包协议、证人证言、潼南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及票据等。经本院开庭审理,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57年1月10日出生,2021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到潼南区潼州府第项目工地木工组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9月27日3时许,原告***在该工地做工过程中,不慎从支撑架上摔下来受伤。
2022年6月16日,***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富天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该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原告***到工地做工时已年满六十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应
书 记 员 屈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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