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8285号
原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779K。
法定代表人: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兴,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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