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49号 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福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0776632406。 法定代表人:**炯,经理。 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779K。 法定代表人:谯林。 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 漫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