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8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24民初2188号
原告:***,(身份证号码330624195108256079),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章容,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568G),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石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