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细球、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481执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细球,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568G。
法定代表人:*永挺,总经理。
被执行人: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浦寨中越水果物资交易市场59-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细球与被执行人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细球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细球以已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细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481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斌
审判员黄建师
审判员何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廖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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