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某家居店、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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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11号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家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894331N),住所地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泰坦大道88号1号楼一楼。
经营者:赵志杰,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
被告: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568G),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
法定代表人:梁永挺。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家居店与被告彩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家居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家居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文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