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蒲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陕05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1万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320元,由被告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陕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张某某、***对下欠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31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终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已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原案号:(2017)陕05执35号。 执行中,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确切下落,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长期无法送达。本院经XX城县人民法院另案承办法官介绍,认识了被执行人在XX城法院另案一审民事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其于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承办人给被执行人张某某第一次打手机电话未接,发了短信之后回了电话,之后再多次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但是,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还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虽然向本院书面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价值的执行财产。 以上情况,本院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7年1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三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附件,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视为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7年12月26日经原案合议庭合议,于12月28日以(2017)陕05执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13日,此案恢复执行,新案号:(2018)陕05执恢16号。 恢复执行后,还是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XX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下落。 2018年8月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陕AXXXXX白色揽胜2995CC越野车予以查封(该车于2015年3月1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8月9日起到2020年8月8日止。8月13日启动经省高院提请省XX队在全省范围内布控、扣押该车的程序。目前扣押未果。 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委托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武生和本院联系。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同时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了逾期不履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既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又未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10月12日合议,作出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张某某身份住址与判决相比发生变化,10月12日合议决定的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故一直未实施,不再实施。
终结(2018)陕05执恢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侯晓竹                     审 判 员    田淑芳  
  书 记 员    赵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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