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52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言。 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陕西泽众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乔进步。被执行人:***,男性,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女性,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原雪,女性,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大寨路。被执行人:***,女性,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大寨路。被执行人:乔进步,男性,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女性,1993年5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众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原雪、***、***、乔进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雁塔区公证处(2021)***执字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请求,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因和解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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