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4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孙 鹏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如 成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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