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曹某与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02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 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曹某与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陕0402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货款381552.50元及利息(利息以38155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某其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6元,原告曹某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陕04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23元由上诉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曹某货款381552.5元,2016年11月3日至2024年4月10日利息119147.2元,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0日迟延履行金1135.12元,诉讼费8266元,执行费7501元,合计51760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3)陕0402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2025)陕0402执恢6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