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与张某某、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案外人张某某自愿参加本案诉讼,协商解决上诉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外人***同意分期支付被上诉人租金、利息及租赁物折价赔偿款共计贰拾万元整;案外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租金五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租金十万元整;于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余款;案外人到期无力偿付上述租金的情况下,由上诉人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欠付租金。一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1799.50元,由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租金8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未付租金、利息及赔偿款共计120000元,迟延履行金65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9.50元、案件执行费1700元。以上共计130072.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2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胥保良
代理审判员鱼跃
代理审判员于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