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民初393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南山路(南湖花园十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8020923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180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5.50元,减半收取计2017.7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87.75元,由原告重庆市昌成道路设备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成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