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委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4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1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审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11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1元),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4执529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晨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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