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异15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组织机构代码:73505751-8。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2734474-4。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139G。
法定代表人:段晓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请求参与分配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请求,依法驳回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要求优先参与分配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处置款项分配的申请。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关于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参与分配函已到咸阳中院执行局,要求参与我公司申请拍卖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处置款项分配。依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在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该工程(宿舍楼)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2015年1月6日出具了工程决算书,并于竣工验收。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有除斥时效的规定,而非理解中的兴平法院判决兴平建筑集团总公司无限期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平建筑集团总公司在兴平法院判决生效后,既不在法定除斥时效内,依法申请通过折价或依法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在6年后另案申请执行人依法评估拍卖中,提出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认为兴平建筑集团总公司法定除斥期间,未作出任何优先受偿表示,其优先受偿权依法自动消灭,应视为自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依法应视为一般债权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兴平市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0)陕04执恢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七里大街丁侧科技路东侧抵押物宿舍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兴平房权证丁城字第45619号、房产面积4207.56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9146.87平方米】。2021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20)陕04执恢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3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0陕04执恢16号。
本院另查明,2021年1月27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向本院送来参与分配函,并移送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参与分配申请书及(2016)陕048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
2022年3月30日,本案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谈话,将本案执行情况对被执行人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七里大街丁侧科技路东侧抵押物宿舍楼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现已流拍,按照你公司的申请准备以物抵债和现兴平法院发来协助执行函,以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工程款优先受权要求参与分配的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有案外人提出申请参与分配,但法院尚未有作出决定,申请异议人即提出执行异议,不同意案外人参与分配。执行异议只限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现申请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在执行异议的范畴之内。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泰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陈寒瑛
审判员  陈建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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