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2251号 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4809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13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875819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3元,由原告陕西嘉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帅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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