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8诉前调确32号
申请人:***甲,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申请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新村东侧王府都市田园小区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303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材料员。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甲与申请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甲与申请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2年12月5日经长武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甲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共计40863.38元(已付);
二、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前给付***甲二次手术费、复诊费、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7000元;
三、本纠葛一次解决,此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及个人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四、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甲与申请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经长武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宇文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