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24执210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24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峰胶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50000+1000.56+1000元(其中案件应执行标的金额73370.52元及逾期违约金,实际执行到位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3370.52元及逾期违约金,执行费1000.56元,罚款1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