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661850483),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小山脚。
法定代表人:何丽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何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伯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