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475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新昌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