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672号
原告: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丽,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村民,住本村,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阎盛
原告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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