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7705号
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瑾,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媛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
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西安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卢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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