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3716号
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日照,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阎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湘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怡
打印:扈艳红校对:蔺光耀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