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5号
原告: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陕西建领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凌  小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记员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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