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58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