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6849号
原告:陕西***世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TLYD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73266407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世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世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应当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世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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