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某某与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110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星城10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生,住陕西省周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19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143741.55元,利息3869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533.5元,执行费27882元,但其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6执11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