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2425号
申请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高速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名下账户存款10305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华荣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名下账户内存款10305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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