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9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408-7-1。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结算案件数受理费249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5496.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