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9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408-7-1。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结算案件数受理费249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5496.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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