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4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40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表示已与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款,故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计318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