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12251号
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谭昭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904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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