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辖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758L。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金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79573。
法定代表人:陈明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0民初100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与上诉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后,承接了綦江区陵园小学康德分校第二小区桩基础加固工程,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毕,但上诉人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现被上诉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工程款1141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