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13号
申请人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1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7957J。
法定代表人:陈明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2020)渝0112财保528号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110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6109.93元。担保人黄亚菲自愿提供位于铜梁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