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监字第3号
原审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1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2栋37号。
法定代表人谭昭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审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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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