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32003K。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0。
法定代表人:许君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陕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不宜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