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医药研究所(陕西医药信息中心)。住所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67。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研究所所长。
被执行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组织机构代码:62310157X。
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32003K。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医药研究所(陕西医药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0)陕民二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84144.8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