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268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迎宾路一号(西郊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董事长。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1号楼2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萌,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平,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保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咸阳古建河南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水电(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咸阳古建河南分公司将其承建的河南锦之田置业有限公司二里岗南街项目工程水电分项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原告,被告咸阳古建河南分公司与总包方所签合同与本协议效力相同,双方共同遵守;若工程不能正常开工,工程保证金需退还,且按银行4倍利率支付利息。另协议约定的项目履约保证金45万元,原告按约定先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35万元保证金于进场施工时补齐。协议签订后,该项目工程迟迟未动工,后经原告查询该项目并不存在。原告遂向三被告追要保证金,三被告偿还了3万元,被告张保平于2015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证明》;其承诺同意将河南锦之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押金7万元退还给原告***,若2015年10月27日未退还愿承担1.5万元违约金。现三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保证金未退还。被告张保平出具《证明》后,经二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要保证金,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此,起诉来院,请求贵院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押金70000元及利息,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筑工程水电(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的涉案工程位于郑州市××区××里岗,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即便贵院认为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管辖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无被告住所地在泌阳县,作为被告的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无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贵院对于本案均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而本案不符合上述有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根据一般管辖规定,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且被告对本案管辖有异议,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由于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故本案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