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迎宾路1号(西郊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民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自2009年5月1日起由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发放伤残津贴1848.75元和生活护理费850元,合计2698.75元,并按咸阳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规定,按时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各种调整后的费用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伤残津贴费50115元,生活护理费39601.47元。本案执行费1246元。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962.47元,或扣押、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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