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甲、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男。
委托代理人:**乙,男。
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
**甲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民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自2009年5月1日起由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甲发放伤残津贴1848.75元和生活护理费850元,合计2698.75元,并按咸阳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规定,按时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各种调整后的费用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伤残津贴费48345元,生活护理费39677.9元。本案执行费122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财产报告令规定时间提供其财产状况,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1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0月8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10月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2021年10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执行标的89242.9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92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14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秦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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