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富恒砼业有限公司与**2、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02执47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富恒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清水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1,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2,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迎宾路一号(西郊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宁夏固原市。
关于宁夏富恒砼业有限公司与**2、**、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4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2、**、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宁夏富恒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98250.00元、案件受理费5880元、公告费750元、上述标的执行到位106408.17元,被执行人**2自动履行执行费2874.00元,剩余标的未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106408.17元,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2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9)宁04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利息部分,不再主张。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对剩余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执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402执47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2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永祥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赵宏峰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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