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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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358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美,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16423),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新***二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