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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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57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16423),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新***二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3元,减半收取计50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