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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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40号
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YEAGQ8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滤料产业园春华路七号(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16423),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新***二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3元,合计诉讼费7203元,由原告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莎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