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59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从刚,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2291883J。
法定代表人:宋阳,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福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717710653。
法定代表人:卜显云,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从刚、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福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