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德兵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2291883J。
法定代表人:宋阳,经理。
被告:徐德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3日,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丽娜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