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382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49号。
被执行人:薛尤木,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薛尤木、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91元,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尤木、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薛尤木、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诉讼费69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18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