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与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民初248号
原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开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桂志超,经理。
原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