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嵊新建材有限公司与***、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2876号
原告:浙江省绍兴市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周家坂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桂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绍兴市嵊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绍兴市嵊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浙江省绍兴市嵊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倪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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